本文摘要:8月30日,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消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公告)相关规定,经评估并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8月30日,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2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文中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相应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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