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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客频道

    广东发布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栏目:创客频道 日期:2023-11-22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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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摘要: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10月9日,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10月9日,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3〕106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经省政府同意,实施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主要内容为:

    一、对《公告》所列第一条中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公告》所列第二条中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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