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和平县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办理哪些条件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智税猫财税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人为和平县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二、办理机构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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