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互联网信息时代,一些特殊的“俚语”称谓被网民广为流传。有时候如果不知道一些“黑话”,在互联网平台上很难顺畅交流。
例如,阿里巴巴被称为“猫工厂”,JD.COM被称为“狗工厂”,腾讯被称为“鹅工厂”。对于这些可爱的昵称,其实企业本身并不排斥,甚至欣然接受,并得到官方认可。腾讯显然乐在其中,甚至申请注册了一系列“鹅厂”商标进行保护。
但是,随着“鹅厂”这个称谓的传播,也有人看到了“鹅厂”的价值,甚至为了“抢手”、“接近名牌”,申请了“鹅厂”的相关商标。
深圳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提交了第16715668号“鹅厂生产”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测量仪、护目镜、眼镜等商品上。
腾讯当然不能让这样的事情发生,所以腾讯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几经波折,历时三年,近日终于有了结果。
历经波折胜诉。
腾讯公司对第16715668号“鹅厂生产”商标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并将之前申请的第16694266号“鹅厂”商标作为被引用商标。腾讯表示,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属于恶意抢注,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经审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与腾讯公司引用的“鹅厂”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不构成近似商标,也不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因此,2019年1月裁定该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腾讯不服该裁定,只好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诉至深圳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判令被告作出新的裁定。
只是在一审中,法院仍认为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不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驳回了腾讯的诉讼请求。
腾讯只好继续上诉到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这一次,情况终于好转了。
二审诉讼阶段,腾讯不再单纯从近似商标的角度出发,更明确提出上诉理由包括华宇公司注册与“鹅厂”相关的多个商标,包括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商标纠纷中核准使用的商品为“复印机(照相、静电、热力)”;动画片;“电袜”与引用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9类商品中不同的近似组,不构成交叉检索。它们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也不同或密切相关,不构成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不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同时,华宇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注册商标,包括争议商标,实际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根据腾讯公司提交的立案证据,可以证明“鹅厂”、“猫厂”、“狼厂”在商标纠纷立案日前,在互联网行业相关公众中,已经与腾讯、阿里巴巴、百度建立了对应关系。
但华宇公司在其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外的第9、35、38、41、42类与互联网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上,分别与腾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百度公司申请注册了鹅厂生产、猫厂生产、狼厂生产以及与他人先前注册的国内外商标近似的多个商标,包括争议商标,其行为超出正常范围。
综上,华宇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撤销原审判决和“鹅厂出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作出新的裁定。
“鹅厂”商标的艰难布局
事实上,腾讯现在布局“鹅厂”商标还不算晚。
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腾讯申请“鹅厂”商标比上述“鹅厂”商标申请早两天。
腾讯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了10个“鹅厂”商标,华宇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了4个“鹅厂”商标。
不要小看这两天!我国商标注册遵循“在先原则”。如果腾讯稍微犹豫一下,晚两天,腾讯就很难再注册“鹅厂”商标了。
但腾讯“鹅厂”的商标布局也存在问题,涵盖的商标类别其实并不全面。也正因为如此,才给其他企业留下了可乘之机,发生了上述案例。
因此,商标申请必须及时。商标名称一旦确定,必须及时注册。多犹豫一天,注册商标的风险就多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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