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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客频道

    注册商标有哪些方式?

    栏目:创客频道 日期:2022-07-28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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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注册商标?有什么选择

    申请人有两种方式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

    第一,直接去商标局;

    第二,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2.如何申请撤销被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

    申请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如下: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的,应当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驳回期届满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仍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中的,应当在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核准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驳回期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国际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驳回期限届满,仍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中的,应当在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核准注册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际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应当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驳回期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期限届满,仍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中的,应当在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核准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限制。

    第六十五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附送证据材料。商标局受理后,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申请后,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申请撤销商标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没有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材料使用或者证据材料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三年后提出。

    以上是“注册商标时有哪些方式可供选择”的回答,而我们可以知道,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以上两种方式。如果想了解更多其他法律知识,沃尔网还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有另一个法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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