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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客频道

    驳回复审胜诉商标 共存协议大有帮助

    栏目:创客频道 日期:2022-06-30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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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与日俱增。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很多都或多或少有些雷同。一般来说,商标局只要在审查中发现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有某些相似之处,就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使申请商标能够顺利注册。商标共存协议可以视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一、商标共存协议的概念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商标共存协议的概念没有明确界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商标共存的定义是:“商标共存是指两个不同的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或相同的商标,而不一定干扰其商业活动”;国际商标协会(INTA)对商标共存的定义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认为相似的商标可以避免混淆的可能性,允许当事人为商标的和平共存制定规则。”根据百度百科的介绍,在我国,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事活动中,不同主体以商业目的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以商业目的经核准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同时合法存在于同一管辖区域。

    通过对上述定义的简单概括,可以得出结论:商标共存是指对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避免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的前提下,不同的商事主体达成协议,允许两个商标在商事活动中共存于市场。

    二。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

    商标作为一种私权,有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由处分其权利。在商标授权和确认案件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般情况下,商标共存协议可以作为初步证据,消除商标共存造成的混淆,但这并不意味着共存协议具有绝对效力,因为商标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商标法》既保护了商标权人的权利,也保护了广大的消费群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商标共存协议只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但大多数消费者并不知晓。因此,即使双方签订了共存协议,也不一定意味着该商标可以注册,只能作为避免混淆的初步证据。

    《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指出:“判断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共存协议可以作为初步证据,消除混淆。”引用商标与争议商标的商标标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并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仅依据共存协议不能准予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引用商标的商标标识与争议商标的商标标识相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且被引用商标的权利人出具了共存协议的,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的共存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引用商标所有人出具共存协议后,以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提出不予注册异议或者请求无效的,不予支持,但协议无效或者依法被撤销的除外。“由此可见,《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明确将共存协议作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与引用商标近似的初步证明。

    在驳回复审第1193521号商标“山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一案中,争议商标是否与第952546号商标“山标”有关;外观设计”商标(以下简称引用商标II)构成近似问题。再审申请人山羊功能有限公司称:“(1)争议商标由英文单词“Mountain”和“Standard”组成,而引用商标II由英文单词“MOUNTAINDESIGNS”和图形组成,两者在单词构成、读音、含义上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2)“山”作为商标注册较弱。很多含有“山”但同时又含有显著元素的商标被大量注册,并存。(3)根据与权利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引用商标II不再构成商标注册的障碍。“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II虽有差异,但从整体比较看,二者在构词、发音、称呼上相似,而“标准”和“外观设计”均具有一般含义,难以构成能够区分两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两者构成近似部分。针对商标共存协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应当维护相关公众在真实市场中准确识别或者区分商品来源的基本权益。商标权利人和商标引用权人之间虽然可以签订商标共存协议,但不能影响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近似的情况下,不能援引共存协议排除前述法律规定的适用。“最终驳回了山羊功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可见,商标共存协议通常可以被驳回审查,但不能保证申请商标注册成功。审查员在考虑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要从避免消费者混淆和维护相关公众权益的角度考虑,对近似商标的要求尚且如此严格,何况是两个完全相同的商标。

    三。摘要

    关于商标共存协议的认定,应该说一般倾向于认定商标共存协议,但在审查过程中,并不仅仅把是否允许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作为唯一条件。这种审查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是稳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加灵活?

    的运用共存协议,仍然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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