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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创业资讯 >创客频道 >请问个人从事网红直播所得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能否把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通过个独企业转换为经营所得?

    创客频道

    请问个人从事网红直播所得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能否把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通过个独企业转换为经营所得?

    栏目:创客频道 日期:2021-12-28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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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从事网红直播所得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能否把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通过个独企业转换为经营所得?

    答复一: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根据其业务实质,因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答复二:切记注意不要通过设立个独、合伙企业等主体的方式,擅自把劳务报酬所得改变为经营所得,然后享受当地的经营所得个税核定的区域性优惠,来偷逃税款。

    一项所得不是简单转换一下身份就可以,而是需要根据所得的实质来确定。

    近日薇娅被查偷逃税连补带罚13.41亿元的案件,就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转换收入,薇娅名下7家个人独资企业,全部注册在岛一个地方。因此慎重地提醒大家,今后主播通过利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的方式避税,可能会直接面临逃税风险。

    日前,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黄薇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2019年至2020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深圳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深圳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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