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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客频道

    物业公司如何缴纳停车位租金收入增值税?

    栏目:创客频道 日期:2021-12-02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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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如何缴纳停车位租金收入增值税?深圳工商登记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是纳税人应税行为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理费、代理费、包装费、包装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之所以纳入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为了防止纳税人以价外费用的名义缩小增值税计税依据。

    以物业公司收取停车位租金为例,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物业公司租赁地下停车位,物业公司向停车位业主收取停车位租金。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停车费按车辆停放服务缴纳,增值税按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适用税率9%。如果租赁的房地产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可以选择简单的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收取的停车租金属于增值税额外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计算缴纳增值税,不作为物业公司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额外费用。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收取费用的两种情况不能作为增值税额外费用:一是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费用,即1。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费用;3.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督(印刷)制作的财务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是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表委托方收取。

    由此可见,如果物业公司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收取,并由委托方直接向承租人开具发票,或由物业公司转让给承租人,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位租金不能作为物业公司的额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停车位租金应计入物业公司房地产租赁服务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缴纳增值税后,作为房地产公司取得的地下停车位租金收入仍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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