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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客频道

    关于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栏目:创客频道 日期:2019-11-28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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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我市拟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2019年11月27日前,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 信函:深圳市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217室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处,邮编100009。(请于信封右上角注明“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管理办法”)

    3.传真:84080087(办公室);联系电话84080096。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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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强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深圳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本市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为规范和保障试点工作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保险公司设置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企业自愿投保,协商签订保险合同。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对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给予部分风险补偿,多方协同推进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安排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经费,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设置的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或两项保险的组合产品的保费进行补贴。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经费支持的投保人范围为:本市的单项冠军企业和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包括国家工信部或本市评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外资隐形冠军企业。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包括硬科技中小微企业和十大高精尖产业小微企业。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和深圳银保监局依职责指导推动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开展。

    第二章 试点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第六条 保险公司设置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的保险产品,应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监管局、深圳银保监局等单位的工作指导,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七条 试点专利执行保险是指在投保专利遭受第三方侵权时,赔偿被保险人因正常维权而产生的调查费用、法律费用等的保险。

    当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后被立案或受理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八条 试点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是指在投保专利遭受第三方侵权时,赔偿被保险人被侵权直接经济损失的保险。

    当被保险人提起维权请求、并经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生效,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生效,或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持调解文书生效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九条 试点保险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利执行保险提供不低于保险费20倍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提供不低于保险费40倍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专利执行保险和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组合产品提供不低于保险费40倍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二)冠军企业的保单保险期限为1年,中小微企业的保单保险期限为3年;

    (三)试点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保;

    (四)保险公司应为参保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和专利侵权风险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五)保险产品已依法在监管部门备案;

    (六)保险条款可以不限制律师服务团队,如限制律师服务团队的,应采取公开采购等竞争方式产生,且不少于5家。

    第三章 支持的投保企业和专利范围

    第十条 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注册地址在本市;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

    (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近2年无违法记录,未被纳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一条 试点单项冠军企业保险产品的企业须为已获得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或满足相关条件的外资隐形冠军企业。

    第十二条 试点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保险产品的企业须为硬科技中小微企业或十大高精尖小微企业,优先支持符合硬科技中小微企业和十大高精尖小微企业标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以及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基金支持的企业。

    第十三条 试点专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致,且投保人应为投保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与其他专利权人共有的专利,应为第一权利人且在投保时应取得该专利其他专利权人的书面同意。专利权属关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利数据为准。被许可人投保应取得专利权人同意;

    (二)投保专利为有效中国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均可投保,发明专利优先;

    (三)投保专利应距离专利权期限届满日不少于3年;

    (四)专利在投保时应无正在发生的权属纠纷、侵权纠纷。

    第十四条 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申报保险和保险公司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对企业是否符合单项冠军企业或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进行指导,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专利是否符合试点要求进行指导。

    第四章 保费补贴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该项经费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六条 单项冠军企业保费补贴标准为:

    (一)在试点工作期间,企业首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100%补贴,第二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80%补贴,第三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50%补贴。

    (二)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符合标准的外资隐形冠军企业每年获得的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每年获得的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每年获得的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保费补贴标准为:

    (一)在试点工作期间,企业首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100%补贴,第二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90%补贴,第三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80%补贴。

    (二)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可以自行申报保费补贴,也可以委托保险公司申报。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制定试点工作经费管理细则,严格使用财政资金,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和支出使用工作,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成效。

    第二十条 保费补贴每年统一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

    第五章 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可以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和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投保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取消补贴资格,且试点期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保险公司、试点保险产品、试点企业和试点专利是按照本办法参与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申报、保费补贴申报的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保险企业和专利的简称。

    保险公司自主设置,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行的其他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不在本办法调整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点工作期为三年。

    (拟通知发文,发文单位七家: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深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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