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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2000万元以下(含本数)。 2)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3)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办理地点
江门市堤西路88号
三、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执行的通知》(2013年)
全文条款 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版)(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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