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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客频道

    注册商标过后面临被“撤三”,你知道如何应对吗?

    栏目:创客频道 日期:2019-11-22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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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可见注册商标持有者在获得商标专用权之后,可能遭遇他人提出的“撤三”申请;针对此种情景,商标持有者该如何应对呢?

    商标局在受理他人提出的撤三”申请之后,将向商标持有者下达《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要求注册商标的持有者期限内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否则将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持有者可提供哪些商标注册后使用证据呢?

    1.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报告是由具有较高公信力的质量监察部门,或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报告,其手续颇为严格,因而产品检验报告可视为商标使用证据,证明商标持有者有合理使用注册商标。

    2.合同或协议

    合同或者协议是商标持有者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的一种重要依据,合同或协议中通常需要标识商标;如商标持有者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双方需要签订相应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中即有明确标识商标,并且此合同还需要得到商标局备案许可,因此合同或协议可视为强有力商标使用证据。

    3.发票

    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时的一种书面证明,是购置或消费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时的的收付款凭证;真实有效的发票上不仅会填写商标或服务的名称,同时也记录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的详细信息,因此发票也可视为商标使用证据。商标持有者在收取发票时,可要求在备注中加入商标信息,如此便能积累商标使用证据。

    4.宣传广告或包装物

    广告是向相关公众宣传商品或服务的重要方式,商标在广告中通常处于十分显眼的位置,一些纸质广告甚至可以提供明确的时间;商品包装物向来都标识有商标,否则该商品很难进入市场中流通销售。因此宣传广告或者包装物也可作为商标使用证据,证明商标有被合理使用。

    以上几种材料即为常见的注册商标过后的使用证据,商标持有者在日常使用注册商标时,可适当积累相应的商标使用证据,预防可能出现的商标“撤三”,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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