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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客频道

    财政部:有一批进口税优惠政策

    栏目:创客频道 日期:2019-11-22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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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明确,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出版物进口单位等是指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1.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2.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科技部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广东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广东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财政部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

    通知明确,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含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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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达标签: 进口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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