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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客频道

    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栏目:创客频道 日期:2019-11-20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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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经研究,现将磷石膏综合利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纳税人适用磷石膏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四、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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