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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客频道

    打车平台公交出行相关涉税问答

    栏目:创客频道 日期:2019-11-20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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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车平台公交出行相关涉税问答,如今我们的出行离不开许多公交出行平台,它们为我们的出行带来了诸多便利。那么我们对这其中涉及的税收知识又是否了解呢?

    乘坐公交汽车取得的公交小票,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

    因此,公交小票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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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车平台的开具的旅客运输普通电子发票是否可以抵扣?企业使用网约车软件取得的普通电子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答: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暂允许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

    因此,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而是按现行发票开具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取得打车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开票日期为4月1日之后,但行程单为4月1日之前的可否进行抵扣?

    答:行程单为4月1日之前的运输服务,属于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政策生效之前发生的业务,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收到一张打车平台电子普通发票,请问能否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另外,打车平台开具的运输发票哪些能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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