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审查则,我国声音商标的审查与传统商标的审查标准大致相同,亦有三个原则:
1、绝对禁止条款审查;
2、显著特征审查;
3、相同近似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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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该如何理解呢?
(1)商标法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声音
【例如】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
(2)缺乏显著特征的,如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
【例如】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普通标语或口号;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3)相同近似审查
如果两个声音商标或者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通信的好邻居”声音商标与“通信的好邻居”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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