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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客频道

    商标权的使用年限是否有限制

    栏目:创客频道 日期:2019-11-14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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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摘要: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对于注册商标人自己的注册商标,具有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以及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但这样的权利是否永久的?商标权的使用年限是否有限制规定呢?对此,智税猫财税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解答有关问题。

    一、商标权的使用年限是否有限制

    《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但是商标权可以连续的续展,所以实际上商标权只要当事人选择续展就会没有期限的限制。

    二、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2、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三、商标权继承的规定

    个体工商业者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利。

    在商标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及时申报商标局,更改商标注册登记,变更注册人名称,成为新的注册人,即继承了商标权。同样享有转让商标专用权,通过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同样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继承人在商标的有效期内继承商标专用权,若注册期满,继承人可以申请续展从而继续享有专用权。若继承人未申请续展的,则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企业、事业单位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不能作为某一个人的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个人遗产被继承,而只能转让。

    四、商标权终止的情形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商标权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商标权人对于商标拥有排他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商标权的期限为10年,但是却可以连续续展,所以只要续展就相当于无期限限制。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智税猫财税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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