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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客频道

    开平渔业船舶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栏目:创客频道 日期:2019-11-25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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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2)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注销登记。

    二、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份数(份/套)纸质版/电子版来源渠道原件复印件1广东省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申请表

    需盖章或者签名

    10 纸质/电子化行政机关(开平市农业局)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需盖章或者签名

    10 纸质申请人3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

    需盖章或者签名

    10 纸质申请人4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

    10 纸质申请人5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需盖章或者签名

    10 纸质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开平分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自行向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按法定工作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申请人通过自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开平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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