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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客频道

    清算企业剩余资产分配的税务处理详解

    栏目:创客频道 日期:2019-11-25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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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七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下面智税猫财税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问题】

    企业清算,存货和固定资产作为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企业国有股占37.42%,公司一直亏损,从未分红。是否按视同销售缴增值税?计税价格怎么算?(有评估报告,但已过报告有效期)

    【解答】

    这里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当理解为抵付应付股利,企业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在内的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实质上属于抵偿股东投资资产,因此应当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计税价格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如下规定计算: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专家的想法,我们智税猫财税有许多专家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智税猫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专家,并且都有相关专家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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