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2、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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