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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客频道

    珠海香洲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栏目:创客频道 日期:2019-11-15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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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在其经营场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2.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被隶属企业撤销或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执照的。

    二、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份数(份/套)纸质版/电子版来源渠道原件复印件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

    原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署,合伙企业盖章。

    10 纸质申请人 2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原件,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10 纸质申请人 3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复印件

    01 纸质行政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公章缴销证明

    原件

    10 纸质行政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未刻制公章的声明

    原件,由隶属企业出具。

    10 纸质申请人 6前置审批事项批准文件

    原件

    10 纸质行政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或注销证明

    原件

    10 纸质行政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8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0 纸质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收复印件时,要核对原件,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01 纸质申请人 10代理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01 纸质行政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1代理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

    原件,代理机构盖章

    10 纸质申请人 1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收复印件时,要核对原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01 纸质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珠海市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对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即时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纸质文件,对纸质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注销登记通知书》,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25号

    五、办理时限

    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7年)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届76次修订)(2017年)

    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

    (二)股权出质登记;

    (三)备案;

    (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

    (五)迁移登记;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7年)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2012年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八届七次通过)(2017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修订)(2017年)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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