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办理材料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1、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2、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4、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01 纸质申请人3《清税证明》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无需提交《清税证明》。
10 纸质行政机关(税务机关)4营业执照正、副本。 无 10 纸质申请人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10 纸质申请人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网上向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登记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出具网上预审通知书;预审未通过,退回修改并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材料及相关要求。
3、申请人打印网上预审通知书及有关登记文书等并经签字或盖章,带齐申请所需的全部书式材料到登记窗口办理或通过邮政快递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
4、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通知书。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高州市挂榜路188号市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7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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