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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创业资讯 >创客频道 >阳江阳东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创客频道

    阳江阳东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栏目:创客频道 日期:2019-11-21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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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条件

    有限公司解散。

    二、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份数(份/套)纸质版/电子版来源渠道原件复印件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按填表说明填写。

    10 纸质申请人 2《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10 纸质申请人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原件。

    10 纸质申请人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10 纸质申请人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10 纸质申请人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10 纸质申请人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0 纸质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阳东分厅(www.yjb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批。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批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批。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批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送达。作出行政许可之日决定其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制作并送达。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项目核准文件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阳东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江市阳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6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6年)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及其管理。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2014年)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七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6年)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的资格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6年)

    第四十七条 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核发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换发营业执照;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自登记机关通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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