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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客频道

    江门对纳税人2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栏目:创客频道 日期:2019-11-22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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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2000万元以下(含本数)。 2)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3)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份数(份/套)纸质版/电子版来源渠道原件复印件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按填表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

    20 纸质申请人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按填表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

    30 纸质申请人 3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公章

    10 纸质申请人4当期现金流量表(对于年度税款的延期缴纳,还需报送上一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原件查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11 纸质申请人5纳税人开立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原件查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11 纸质申请人6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原件查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11 纸质申请人7《资产负债表》

    原件查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11 纸质申请人8纳税人提供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

    应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0 纸质申请人9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原件查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11 纸质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相关部门审查→决定→税务机关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为纳税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部门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地税局征收管理科作出审查决定。市地税局征收管理科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所在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取的方式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堤西路88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执行的通知》(2013年)

    全文条款 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版)(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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