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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客频道

    深圳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理有什么依据

    栏目:创客频道 日期:2019-11-28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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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梅州平远县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理有什么依据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智税猫财税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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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知识

    深圳合伙企业注销和注册的依据是什么

    日期:2020-10-10

    在梅州平远县取消合伙企业登记的依据是什么,最近很多人感到非常困惑,并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X-ZSMcs-XX-XB针对此问题,-X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您回答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和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公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按照本规定进行。

    申请公司注册时,申请人应对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条合伙企业只有在依法登记并依法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3条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合营各方签署的,应当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在批准后三个月内,合资企业应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始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合伙企业的登记和管理。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合伙企业的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可以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管辖权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注册管辖权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条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的国家公司,企业集团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登记,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国家公司,企业,企业集团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

    其他企业应经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规定由所有合伙人承担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机构注册的申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和解释,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

    如果企业注册机构进行注册,则还应将相关注册信息通知同级商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告公司成立以报核准的,应当在公司注册前依法办理审批程序。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六条批准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批准证书的收到日期。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在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批准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后,外国投资者应从收到批准证书的日期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七条中外合作者经谈判并同意对合作伙伴的合同进行重大变更合作企业在合作期内,应当报请批准机关批准;变更涉及合法的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税务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解散应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所有外国合伙人应退休,合伙企业继续存在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第9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公司提交注册申请,合伙协议和合伙人。企业登记机关证明文件等。

    如果合伙企业的业务范围包含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在注册前批准的项目,则应依法批准业务运作,并在注册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1986年)

    第十条对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其他重大变更,应当报告审查。审批机关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企业法(2000年)

    第12条登记机关应自收到成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发给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的合伙企业参加协会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向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合伙企业应当由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从变更之日起,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第14条如果合资企业蒙受重大损失,则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其在《合同,章程,不可抗力等。合营各方同意向审批机关报到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后,可以终止合同。因合同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15条在独资企业存在期间对注册项目进行的任何变更均应来自于作出决定的日期在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合伙人应当履行合伙事务。自行作出变更的决定或变更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解散,应当由清算人依法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应在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清算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注销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2014)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清算。el向原始企业注册机构进行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提前到期或终止,应当遵循资产的法律程序。和索赔,债务清算。中外合作伙伴应根据合作企业的合同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早已到期或终止的合作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其申请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合伙企业应当在终止后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解散条例》的规定,解散。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清算人应当自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清算,并注销原企业法人登记。在权威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独资清算完毕后,投资者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在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由清算人签字盖章。所有伙伴。在15天内将清算报告提交企业登记机关,并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来源:广东省在线服务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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